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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侦探:公证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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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南京调查取证嘱继承纠纷代理词 遗嘱就是对于自己的遗产进行分配,遗嘱在很多时候都是会进行相应的公证的,遗嘱的公证虽然没有完全的对抗效力但是也是有一定的说服力的。下面就让诉宁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公证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证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接受被告熊XX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人多次与被告详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争议房产是被告与胡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庭审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得知,被告与胡XX于2005年9月30日经登记结婚,2006年通过买卖方式获得XX区10栋2单元2层2号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XX字第2006001588号),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属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关于本案的继承问题。  由于本案争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继承人胡XX死亡后,应先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再由被继承人胡XX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其合法的财产份额。  具体到本案,位于XX区陈家墩10栋2单元2层2号房屋属于被告和胡XX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及胡XX各自拥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在被继承人胡XX死亡后,其拥有的份额应该由本案的原被告共同继承。  三、关于原告提交的居委会证明的证据效力问题。  1、从证据种南京婚姻调查类来看,居委会证明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请审判员不予采信;  2、从居委会的职责及权限来看,居委会也无权对其所述内容进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仅有权在辖区内宣传法律、法规,开展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区治安,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等工作,而无权对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家庭是否和睦、社区居民经济状况、设区房屋权属等家庭内部情况及依法应该由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证明的事实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原告方提交的社区证明,因为社区居委会无出具证明的主体资格,无权对其所述内容进行证明,也无权对所述问题出具证明文件,因此,请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社区居委会证明不予采信。  四、原告方要求多继承遗产份额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依据该法律的规定,在遗产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该相同,只有在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时,才可以给予适当的照顾,本案原告方虽然年老,但二位老人都是退休工人,每月都有固定的退休工资保障日常的生活开支,并且有医疗保险及养老金,除此之外,原告还有二个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应该对其进行赡养,因此,原告生活上不存在特殊困难,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三条“应该予以照顾”的条件。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平均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代理人  综上所述,去世的公民留下的遗嘱要执行的时候可能就会有参与继承的人表示不认可的现象,此时引起的遗嘱继承的官司主要就是围绕具体财产该怎么分的问题,而法院在判断的时候通常就是根据遗嘱的内容,其他考虑的因素就需要结合案情来认定了。  二、公证遗嘱具体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三、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公证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的全部内容。遗嘱公证的进行就是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标准来进行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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