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权是专属权吗
监护权乃专属之权利。所谓监护权,乃是指监护人对未达法定年龄且无法辨识或未能全面辨识自身行为之未成年人及成年人均享有对其人身安全、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与维护的权利。此种权利具备专属属性,换言之,仅有法律明确赋予特定之人方可贵任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权是否只能由特定人享有
监护权并非只能由特定人享有。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可依顺序担任监护人。此外,经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也可指定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如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民政部门等。但指定监护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总之,监护权的享有主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法定性,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照料。
三、监护权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排他性?
监护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一旦确定了监护人,其在监护职责范围内享有对被监护人事务的主导权和决策权。
然而,这种排他性并非绝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监护人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行为,可
例如,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遗弃等,
总之,监护权通常具有排他性,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
监护权是专属权。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专属性质,即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员才能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