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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的处理_1
发布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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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的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婚姻登南京婚外情调查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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