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6071-9007
首页
公司简介
调查类目
新闻中心
案例展示
联系我们
电话咨询
输入您的电话,即刻取得联系
返回顶部
南京私家调查:离婚救济制度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30
浏览次数: 457次
离婚救济制度有何规定 离婚救济制度在进行相关的使用时,是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的,才是能够具有对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来完成救济的。那么今天就跟诉宁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离婚救济制度有何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离婚救济制度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离婚救济方式包括经济帮助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经济补偿请求权。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经济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可概括为一下几个方面: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看到这里,诉宁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处理相关的离婚事务的时候,是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才行。好了以上就是离婚救济制度有何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南京侦探
相关产品推荐
Copyright © 2022 南京必欧侦探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32-6071-9007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