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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侦探社:如何应对夫妻隐匿和转移房产
发布时间: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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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夫妻隐匿和转移房产 核心内容:对于夫妻一方隐匿和转移房产的,可以根据上述隐藏房产的不同方式分别应对。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对房产进行隐藏和转移的方式有哪些?  因为房产具有很高的价值且升值空间很大,很多面临离婚之前,就通过隐匿和转移房产的方式,以达到离婚时少分给对方财产的目的。实际生活中,隐藏房产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私自隐藏拥有房产的信息。在离婚之前,私下购买了另外的房屋,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2)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如果房屋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字,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一般是行不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夫妻一人南京调查公司名字时,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较为隐蔽,成本也较大,因为要支付较多的交易契税。一般夫妻感情长期不和,且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多采取这种手段。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拥有房屋产权的目的。  如何应对夫妻隐匿和转移房产的行为?  对于夫妻一方隐匿和转移房产的,可以根据上述隐藏房产的不同方式分别应对。  (1)一方私自隐藏拥有房产的信息的,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调查最近是否有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的,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page]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名义购房的,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南京侦探事务所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价值较大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另一方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看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情况。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  (4)对于将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义下,要事先约定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尽量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义之下,或者签订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确定共同出资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保留好相关出资的证明和凭证。  一般情况下,靠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会支出一定的律师费用,但相对来说,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更多详情可进入律师主页【杨丽施律师主页】  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诉宁网)  (注:本文为诉宁网杨丽施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诉宁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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